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政策與法律卷

二、恢複學校教育秩序,倡導學科學、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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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60年代初期,經中共中央批準試行的《教育部直屬學校暫行工作條例(草案)》《全日製中學暫行工作條例(草案)》和《全日製小學暫行工作條例(草案)》,在“**”期間遭到批判,正常的教育秩序被破壞。“**”後,剛複出的鄧小平指出,“要把經濟建設搞上去,科技是關鍵,教育是基礎”,從而在全國掀起學科學、重教育的熱潮。[3]1978年,為保障各級各類學校的正常有序運行,教育部著手開始學校工作條例的修訂工作,並將修訂稿提交給全國教育工作會議討論。10月4日,修訂後的學校工作條例開始重新實施。

為了保證學校體育工作的正常開展,促進學生身心的健康成長,經國務院批準,國家教委、國家體委於1990年3月12日頒布了《學校體育工作條例》(以下簡稱《體育條例》)。《體育條例》包括總則、體育課教學、課外體育活動、課餘訓練與競賽、體育教師、場地器材設備及經費、組織機構和管理、獎勵與處罰、附則九章,對如何開展學校體育工作提出了原則性的要求。這是一部全麵、深入指導學校體育工作科學開展的教育行政法規,也是現階段學校體育工作開展的重要依據和規範性文件。《體育條例》的頒布,使評估學校體育工作有了明確標準,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學校體育工作的重視和關心,標誌著我國學校體育工作進一步走向法治的軌道,對推動我國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和年青一代身心健康的全麵發展具有深遠的戰略意義。

為了加強學校衛生工作,提高學生的健康水平,經國務院批準,國家教委、衛生部於1990年6月4日聯合頒布《學生衛生工作條例》(以下簡稱《衛生條例》)。《衛生條例》包括總則、學生衛生工作要求、學校衛生工作管理、學校衛生工作監督、獎勵與處罰、附則六章,對如何開展學校衛生工作做出了整體的規劃和要求。它較係統地總結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學校衛生工作的經驗,吸收了國外的先進成果,成為一個內容全麵、符合實際、具有中國特色的關於學校衛生的重要行政法規。《衛生條例》有力地促進了學校衛生管理工作的規範化、科學化,同時對增強人們的學校衛生工作意識和法治觀念具有重要的作用,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學生衛生工作的重視和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