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政策與法律卷

一、恢複高考,為現代化建設培養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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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高等學校從應屆畢業生中直接招生的製度遭到破壞,所實施的“自願報名、群眾推薦、領導批準、學校複審”的招生辦法存在諸多弊端。1977年8月13日至9月25日,教育部召開全國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會議,討論並製定了《關於1977年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意見》,恢複高等學校從應屆畢業生中直接招生的製度,實行自願報名,統一考試,地市初選,學校錄取,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1978年6月6日,國務院又批轉教育部《關於1978年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招生工作的意見》,取消了對錄取高中畢業生比例的限製。

1979年11月,鄧小平明確指示“要建立學位製度”。1980年2月12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下簡稱《學位條例》),規定了我國學位的種類、等級,授予學位的標準及辦法,把在中國教育史上幾經破壞的學位製度通過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明確和落實了我國“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思想,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教育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