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後,隨著經濟體製的調整和社會結構的變化,“主體一元化”社會中形成的類似行政機關內設機構的公立學校辦學定位與社會發展的需要日益脫節。政府對公立學校的嚴格控製導致學校辦學僵化、效率低下,並且難以調動各方麵力量拓展辦學資源,嚴重限製了公立學校的發展和辦學質量的提升。在急需依靠教育“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以大力建設社會主義的情況下,公立學校在辦學體製上的弊端不僅受到了教育研究者的批評,也引起了決策層的關注。為形成既利於政府統籌管理,又能讓學校具有適當的辦學自主權,還能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辦學的新型的權力關係,1985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正式啟動了辦學體製改革。《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指出:“在教育事業管理權限的劃分上,政府有關部門對學校主要是對高等學校統得過死,使學校缺乏應有的活力;而政府應該加以管理的事情,又沒有很好地管起來。……要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必須從教育體製入手,有係統地進行改革。改革管理體製,在加強宏觀管理的同時,堅決實行簡政放權,擴大學校的辦學自主權;調整教育結構,相應地改革勞動人事製度。還要改革同社會主義現代化不相適應的教育思想、教育內容、教育方法。”根據改革目標的上述表述,“簡政放權,擴大學校的辦學自主權”是教育體製改革的重要方向。因此,在這場對辦學權力的再分配中,放權不僅包括從中央向地方這一向度,還包括從政府向學校放權這一在新中國教育曆史上首次出現的新向度。
在高等教育階段,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的安排,“簡政放權”給予公立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包括:“在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和計劃的前提下,高等學校有權在計劃外接受委托培養學生和招收自費生;有權調整專業的服務方向,製訂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編寫和選用教材;有權接受委托或與外單位合作,進行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建立教學、科研、生產聯合體;有權提名任免副校長和任免其他各級幹部;有權具體安排國家撥發的基建投資和經費;有權利用自籌資金,開展國際的教育和學術交流;等等。”簡政放權之下,政府與公立學校之間原有的“支配—服從”關係開始發生變化,特別是高等學校獲得了一定程度的辦學自主權。此後,1986年國家教委、財政部又沿襲《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的邏輯,製定了《高等學校財務管理改革實施辦法》,規定高等學校有權按照“包幹使用,超支不補,結餘留用,自求平衡”的原則自主使用主管部門核定的預算經費;允許學校的後勤單位和校辦工廠等采取“定額承包或其他形式的經濟承包責任製”或“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管理辦法。高等學校在事實上成為一個經費獨立的單位,也因此具有了與財權相應的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