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政策與法律卷

一、製定和實施《教育規劃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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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的新要求、人民群眾對教育的新期待、國際競爭的新形勢,黨中央、國務院決定研究製定《教育規劃綱要》。2008年8月,這一工作正式啟動。在經過長期深入調查、廣泛征求意見和反複論證修改之後,2010年6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並通過了《教育規劃綱要》。這是進入21世紀後我國第一個教育規劃綱要,也是指導此後10年教育改革發展的綱領性文件。《教育規劃綱要》確定了到2020年我國教育改革的戰略目標,提出了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等不同階段類型教育的發展任務,要求從辦學體製、管理體製、經費投入體製等諸方麵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公共教育的管理體製。

(一)改革辦學體製

在辦學體製上,《教育規劃綱要》提出了進一步深化辦學體製的改革目標。強調在公益性原則指導下,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辦學主體多元、辦學形式多樣、充滿生機活力的辦學體製,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全社會積極參與、公辦教育和民辦教育共同發展的格局。為實現這一目標,《教育規劃綱要》提出了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並舉的發展思路,並且將支持與發展民辦教育作為改革的重點內容。《教育規劃綱要》認為,民辦教育是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級政府要把發展民辦教育作為重要工作職責,鼓勵出資、捐資辦學,促進社會力量以獨立舉辦、共同舉辦等多種形式興辦教育。為了支持和促進民辦教育的發展,《教育規劃綱要》提出應對原有的政策與製度進行必要的改革,主要內容包括:其一,依法落實民辦學校、學生、教師與公辦學校、學生、教師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其二,健全公共財政對民辦教育的扶持政策,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設立專項資金,用於資助民辦學校。其三,在探索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基礎上,規範民辦學校的法人登記,完善民辦學校的法人治理結構,逐步建立政府依法管理民辦學校的法律機製。上述這些改革措施的出台,勾畫了我國辦學體製的基本輪廓,明確了政府在支持和促進民辦教育發展方麵的權力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