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製建設是整個國家法製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對於保障教育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國陸續製定了《學位條例》和《義務教育法》,這是我國教育法製建設的開端。1993年《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提出要加快教育法製建設,爭取到20世紀末,初步建立起教育法律體係的框架。此後,國務院和教育部組織教育界、法律界的專家經過深入研究,確定了這個法律體係的基本框架分為國家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及教育規章三個層次。
1995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教育法》,這是依據憲法製定的調整我國教育內外部關係的基本法律規範,在我國教育法律體係中發揮著母法或者根本大法的作用。《教育法》規定了我國教育的社會主義性質,規定了國家保障教育發展的一係列重大原則和法律措施,對教育的基本製度、學校法律地位、教育與社會關係等涉及教育事業的全局性問題做出了根本性和原則性的規定,為其他教育法律法規的製定提供了立法依據。《教育法》的頒布和實施,是我國教育法製建設的裏程碑,它標誌著我國教育從此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軌道。
在製定和頒布《教育法》的同時,我國也加快了製定專門性教育法律的步伐。1993年10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教師法》。這是我國曆史上第一部專門為教師製定的法律,它以提高教師的法律地位和專業素養為宗旨,規定了教師的權利義務、資格任用、培養培訓、考核獎懲等。《教師法》的頒布和實施,使我國的教師隊伍建設走上了法製化和規範化的道路,對於建設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教師隊伍發揮了重要作用。1996年5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職業教育法》。《職業教育法》對職業教育的地位作用、體係結構、方針原則、辦學職責、管理體製和經費渠道等做出了明確的規範。《職業教育法》的頒布和實施,標誌著我國的職業教育進入了法治軌道,為職業教育的改革和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1998年8月,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規定了高等教育的性質地位、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基本原則、高等教育的基本製度、高等教育的投入和保障、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和辦學自主權以及高等學校教師和學生的權利和義務。2002年12月,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了《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了民辦教育事業發展的總體原則、民辦學校的設立、學校的組織與活動、教師與受教育者、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扶持與獎勵等。以上7部法律的頒布和實施,奠定了我國教育法律體係的基本框架。此外,國務院還製定和頒布了《殘疾人教育條例》《教學成果獎勵條例》《教師資格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等教育行政法規,國家教育行政部門也發布了《教育督導暫行規定》《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暫行規定》《幼兒園工作規程》等部門教育規章。這些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和部門教育規章,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有立法權的市的立法機關製定和頒布的地方性教育法規和地方政府教育規章,共同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法律體係。[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