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政策與法律卷

四、建立專業和規範化的教師隊伍管理體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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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興教育的希望在教師。建設一支優質專業的教師隊伍,是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根本大計。為了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和專業水平,《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明確提出要通過加強師資培訓工作、提高教師工資和福利待遇、對教師進行精神和物質獎勵等政策措施,提高教師社會地位,改善教師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努力使教師成為最受人尊重的職業。1993年,《教師法》頒布以後,我國的教師隊伍建設逐漸邁入了法治化軌道。為全麵貫徹落實《教師法》有關教師隊伍建設的規定,1995年12月,國務院頒布了《教師資格條例》。隨後,國家教委根據《教師法》的授權,頒布了《教師資格認定的過渡辦法》。這些法律文件的頒布和實施,使對教師的資格認定、職務聘任、培養培訓、考核獎懲等方麵的工作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製度規範,為教師隊伍管理體製的形成奠定了基礎。20世紀90年代末,為進一步推動教師事業的發展,國家陸續頒布了《麵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麵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對世紀之交的教師隊伍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在教師培養和培訓方麵,首先,國家建立了教師全員培訓製度和骨幹教師培訓製度,使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得到了顯著的提升。其次,教育部對師範院校的層次和布局進行了調整,使得綜合性高等學校和非師範類高等學校參與到中小學教師的培養和培訓之中來。2001年以後,一個以現有師範院校為主體、其他高等學校共同參與、培養培訓相銜接的開放的教師教育體係開始形成。2003年,教育部對原有的教師教育模式做出了進一步的改革和完善,通過將教師教育納入高等教育的體係,逐漸建立了一個以師範大學和其他舉辦教師教育的高水平大學為先導,專科、本科、研究生三個層次協調發展,職前職後教育相互溝通,學曆與非學曆教育並舉,促進教師專業發展和終身學習的現代教師教育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