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90年代,我國基礎教育管理體製改革的主要任務仍然是繼續完善“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體製。1993年《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明確提出“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由地方政府在中央大政方針的指導下,實行統籌和管理”,並且規定中央和地方的權限劃分是“國家頒發基本學製、課程設置和課程標準、學校人員編製標準、教師資格和教職工基本工資標準等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有權確定本地區的學製、年度招生規模,確定教學計劃,選用教材和審定省編教材,確定教師職務限額和工資水平等。省以下各級政府的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1994年7月,國務院又頒布了《關於〈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了中央和省、地(市)、縣、鄉各級人民政府在基礎教育管理上的權責劃分。根據這一劃分,國家負責製定有關基礎教育的法規、方針、政策及總體發展規劃、基本學製、課程設置和課程標準;設立用於貧困地區、民族地區、師範教育的專項補助基金;對省級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等等。省級政府負責本地區基礎教育的實施工作,包括製定本地區基礎教育發展規劃,確定教學計劃、選用教材和審定省編教材;組織對本地區基礎教育的評估、驗收;建立用於補助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專項基金,對縣級財政教育事業費有困難的地區給予補助;等等。地(市)級政府根據中央和省級政府製定的法規、方針、政策,對本地區實施義務教育進行統籌和指導。縣級政府在組織義務教育的實施方麵負有主要責任,包括統籌管理教育經費,調配和管理中小學校長、教師,指導中小學教育教學工作,等等。鄉級政府負責落實義務教育的具體工作,包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199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麵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對基礎教育管理體製做出了進一步的改革,要求加大省級人民政府發展和管理本地區教育的權力及統籌力度,促進教育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以及加大縣級人民政府對教育經費、教師管理和校長任免等方麵的統籌權。2001年,為了進一步提高基礎教育發展水平,克服地方基礎教育發展不平衡問題,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進一步完善了基礎教育管理體製。該決定指出,“我國的基礎教育實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體製”。文件對各級政府發展基礎教育的權限和責任進行了重新劃分:國家確定義務教育的教學製度、課程設置、課程標準,審定教科書。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要通過轉移支付,加大對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義務教育的扶持力度。省級和地(市)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教育統籌規劃,搞好組織協調,在安排對下級轉移支付資金時要保證農村義務教育發展的需要。縣級人民政府對本地農村義務教育負有主要責任,要抓好中小學的規劃、布局調整、建設和管理,統一發放教職工工資,負責中小學校長、教師的管理,指導學校教育教學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要承擔相應的農村義務教育的辦學責任,根據國家規定籌措教育經費,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師待遇。2003年,教育部又頒布了《2003—2007年教育振興行動計劃》,要求進一步落實“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製。該計劃在重申各級政府應當承擔對義務教育的保障責任的同時,還要求中央、省和地(市)級政府通過增加轉移支付,增強財政困難縣義務教育經費的保障能力。2006年6月,為了促進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修訂後的《義務教育法》對原有的以縣為主的義務教育管理體製又進行了重新調整,其第七條明確規定“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製”。這一規定突破了過去“以縣為主”的體製,使得原來的義務教育“以縣為主”的管理體製轉變為新的“管理以縣為主”的體製,強調了省級政府的統籌落實責任,對提高基礎教育的整體發展水平,促進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和實現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