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政策與法律卷

一、建立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共同參與的辦學體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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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逐漸形成了政府包攬辦學的單一辦學體製。這種政府包攬的格局不僅限製了社會各界參與學校辦學的積極性,而且由於受到政府財政能力的限製,難以回應迅速發展的經濟對各級各類人才的需求。改革開放以後,在黨和國家的鼓勵下,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知識分子積極著手創辦了許多民辦教育機構,社會力量辦學開始迅速興起。1978年以後,針對民間辦學中出現的混亂無序現象,政府逐漸加強了對社會力量辦學的規範與管理。《關於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幹暫行規定》《社會力量辦學財務管理暫行規定》《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等文件的出台,明確了社會力量辦學的地位和辦學的主體,使得社會力量辦學逐漸走上了健康發展的道路。中共十四大以後,黨和政府大力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辦學。1992年頒布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進一步指出,國家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依法辦學應采取“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並且就基礎教育、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的辦學體製改革提出了明確的要求。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國家鼓勵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1997年,國務院又頒布了《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對社會力量辦學的性質和地位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認為它“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並且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基礎上製定了《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並就民辦學校的設立、組織和活動,資產與管理,獎勵與扶持等政策做出了全麵的規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頒布標誌著我國的民間辦學已經進入了依法辦學、規範管理的發展階段,極大地調動了社會各界辦學的積極性,打破了之前政府包攬教育的辦學體製,逐步實現了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共同參與辦學的新型辦學體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