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政策與法律卷

三、改革政府與大學關係,擴大高校的辦學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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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傳統的高等教育管理體製形成於20世紀50年代,是與新中國成立初期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製相適應的,是一個政府舉辦、計劃調控、封閉辦學、集中管理的體製。1985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頒布實施以後,我國在高等教育管理體製方麵,逐步地開始了一些改革的探索和嚐試。

1.明確政府的管理權限,擴大高校的辦學自主權

在原有的高等教育管理體製下,我國的高等學校大多是由中央部門和地方政府分別辦學並直接管理的。條塊分割的管理體製使得政府對高等學校的管理權限和管理責任沒有得到清晰的界定,容易產生政府對高校管得過死以及政府的不同層級和不同部門之間管理職能交叉重疊的問題,嚴重限製了高等學校潛力和活力的發揮。1985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頒布實施以後,中央對這一體製的弊端有了更為深刻的認識。《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認為,“當前高等教育體製改革的關鍵,就是要改變政府對高等學校統得過多的管理體製,在國家統一的教育方針和計劃的指導下,擴大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並且提出“要改革管理體製,在加強宏觀管理的同時,堅決實行簡政放權”。《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還進一步詳細列舉了辦學自主權的內容,例如,“在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計劃的前提下,高等學校有權在計劃外接受委托培養學生和招收自費生;有權調整專業的服務方向,製訂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編寫和選用教材;有權接受委托或與外單位合作,進行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建立教學、科研、生產聯合體;有權提名任免副校長和任免其他各級幹部;有權具體安排國家撥發的基建投資和經費;有權利用自籌資金,開展國際的教育和學術交流,等等”。《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還提出:“對不同的高等學校,國家還可以根據情況,賦予其他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