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教育管理體製是國家組織和管理基礎教育的形式、方法和製度的總稱。它既包括政府對基礎教育的行政管理製度,也包括基礎教育內部的行政管理製度。20世紀80年代初期,我國的基礎教育管理體製基本上沿用了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做法,過於強調集中管理導致中央和地方責任不明,管理效率低下,不利於調動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辦學的積極性;而在基礎教育內部管理體製方麵,過去實行的黨支部領導下的校長分工負責製容易產生權力和責任不對稱的問題,必然導致效率低下和管理成本較高。
1.建立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基礎教育管理體製
1985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出台以後,對傳統的基礎教育管理體製進行改革被提上了議事日程。針對我國教育體製存在的弊端,《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提出了簡政放權,改革基礎教育管理體製的任務,即改革中央對地方集中過度,政府對學校統得過死的傳統教育管理模式,建立以“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為核心的新型基礎教育管理體製。在這一新型的教育管理體製中,中央對基礎教育隻行使宏觀規劃和指導權,而將基礎教育的辦學、投入和管理的權力全部下放給地方政府。在具體政策方麵,《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提出,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實行基礎教育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原則,基礎教育管理權限屬於地方,除大政方針和宏觀規劃由中央決定外,具體政策製度計劃的製定和實施,以及對學校的領導管理、檢查的責任和權力都交給地方。省、地(市)、縣、鄉分級管理的職責如何劃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決定。這就充分表明了國家把發展教育事業的權力和責任落實到地方政府身上,使各個地方在新的管理體製下可以充分發揮自身的優勢和潛力,加快教育事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