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政策與法律卷

二、整頓學校教育工作,恢複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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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我國各級各類學校的領導管理體製處於癱瘓狀態,大量學校的校舍被挪作他用,許多學校被關、停、遷、並,對教育事業造成了嚴重的破壞。“**”結束以後,黨和國家逐漸開始收回被占校舍,重新調整被關、停、遷、並的學校,重建學校領導管理體製。

(一)重建學校領導管理體製

為了扭轉“**”期間被破壞的學校領導管理體製,教育部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對各級各類學校的領導管理體製做出了統一規定:第一,高等學校實行雙重領導,歸口管理。教育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和管理綜合大學、多科性工業大學、高等師範學校;工、農、醫、財經、藝術、體育等專科高等學校,由中央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業務部門為主負責管理。中等專業學校也由有關業務部門和教育部門實行雙重領導,以業務部門管理為主。第二,大中城市的中小學,一般由區教育部門領導為主;農村的中小學由縣教育部門領導為主。由於農村中小學比較分散,可以在縣的統一領導下,分出一部分工作交由公社、大隊管理。第三,城市廠礦企業自辦的普通小學,由城市教育部門統一領導管理。

(二)重新恢複和組建學校

“**”期間,許多學校因“停課鬧革命”,校舍被占用,學校遭到嚴重破壞,這成為全麵恢複學校教育工作的極大阻礙。為解決校舍問題,國務院於1978年8月31日批轉了教育部《關於退還被占用校舍的請示報告》,要求不論任何單位占用學校的房屋、土地、家具、設備、車輛等,原則上都應無條件退還給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抵製。在中央的三令五申下,許多單位和部門逐步退回了占用的校舍。“**”期間,許多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被關、停、遷、並。“**”結束以後,國家把恢複和重新組建高校和中專作為全麵恢複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務。1977年5月,經國務院批準,教育部首先恢複了西南政法學院,以後又陸續恢複了黑龍江商學院、鄭州輕工業學院等。12月15日,國務院批準撤銷中央五七藝術大學的建製,恢複了原有的中央音樂學院、中央戲劇學院等6所藝術類學院。1978年4月1日,國務院批準恢複和增設了廣西輕工學院等55所高等學校。此後,北京政法學院、暨南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高等學校也陸續得到恢複。經過全麵恢複和重新組建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在“**”期間被破壞的學校係統初步得到恢複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