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政策與法律卷

二、以公共性為目標價值,提高教育法律與政策的科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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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教育法律和政策的製定與完善過程中,準確把握教育活動和教育改革的複雜性,深入理解教育法律與政策的內生的基本價值,就成為提升教育法律與政策水準和改革決策質量的一個關鍵性的問題。無論是法律還是政策,都要遵循事物發展本身的規律。

法律與政策的科學性首先表現為法律與政策的價值理性。在法律與政策的發展變遷過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價值選擇的兩難困境和搖擺現象,其本質在於社會價值與個人價值的對立和統一。實現教育的公共性,首先應該消除法律與政策的價值偏失現象,建立中立性、價值內生性的價值規範體係。維護教育的公共性,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是社會訴求在教育上的反映。必須正確認識教育公共性的內涵,並將其作為教育法律、政策選擇與安排的基本價值,使立法與政策的製定能夠符合教育規律,真正體現教育公共性的要求。

教育影響具有廣泛性。這集中表現在教育超越了“私域”的範疇,不僅僅影響單個人或團體,而且正在或將要對多數或絕大多數人、團體產生普遍的影響,並通常促使政府機構製定相應的公共政策。同時,教育問題可以超越地域的限製,而對一個國家內部的公共生活產生相似的影響,也可以超越國界的限製,而對全人類的共同生活造成潛在或現實的影響。教育的公共性表現為它超越了人為的地理界限,不但對公民個人產生直接的影響,而且還會對整個社會產生影響,從而使所有社會成員都在客觀上潛在地、共同地受益,沒有一個個體或團體可以置身於其外。這樣,教育問題的解決就不僅是為了滿足公民個人的利益需求,而且也是為了實現具有社會共享性的公共利益。公共性是現代教育的基本屬性,教育的公益性、平等性、民主性、科學性等特點均源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