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政策的科學性還表現為法律與政策的規範理性。它要求教育法律與政策的規則體係架構科學合理,充分反映和滿足教育功能實現過程中對法律與政策的全方位要求。立法與政策製定是教育的公共性目標價值化為具體規範的過程,必須將這一價值具體化為行為準則,才有可能形成完善的責任機製的規範基礎,教育的公共性目標才有可能達成。為說明並印證這一觀點,我們可以對幾個重要的教育領域或問題做分析。
(一)義務教育的規範
教育的公共性與自主性的關係具有彼消此長的特點。自主性越強,其公共性就相對越弱;公共性越強,其自主性就相對越弱。公共性越強,對學校、教師的權利限製越多,國家監督的強度、密度越高。自主性與公共性的關係變化取決於學校的性質。因此,對學校、教師權利的規範及對學校、教師行為的監督,也必須根據教育階段、教育類型、學校接受國家經費投入及接受社會資助的情況,來決定規範與監督的強度與密度(見圖1-1)。
圖1-1 公共性與教育階段、學校類型的關係
義務教育是由國家法律規定的,每一個公民都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民素質得以提高的基礎,是現代社會文明的標誌。從教育階段看,在義務教育階段,涉及國家在教育上所負的憲法上的義務教育義務,也涉及公民受教育權利的實現,並且這一教育階段正是人格及各種能力充分發展的關鍵階段,同時也是受教育者心智尚未成熟、最容易受到傷害的階段,法律對從事此階段教育的教師應有最嚴密的規範,政府應有最嚴密的監督。相反,在高中教育至高等教育階段,隨著國家對教育所負義務的遞減,公民人格及各種能力的逐漸完善,受教育者心智的漸趨成熟,應當允許教育有自由發展的空間,政府的監督強度也應隨著教育階段的變化逐步減弱,立法應賦予學校、教師更多的自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