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定教育法律與政策是促進教育功能實現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把根據教育規律確定的教育工作規律上升為一般的強製性規則,以此調節教育法律關係,避免教育工作的隨意性及其他人為因素對教育的幹擾,從而為教育功能的實現創造一個相對穩定的環境。法律與政策的價值選擇,就是按照不同主體的需要,取舍、整合社會關係呈現出來的各種價值,包括經濟價值衡量、政治價值衡量、道德價值衡量、曆史傳統價值衡量等。法律與政策的變革麵臨多種價值選擇,因此法律與政策的生成是一個綜合衡量多種價值的結果。未來,我們應該更多地關注法律與政策的質量,關鍵是要理解教育活動的基本價值訴求,準確把握教育改革的複雜性,必須由教育活動本身來決定並能夠反映教育規律。否則,法律與政策在實踐中就難以被執行和遵守,教育功能的實現就難以保證。
(一)發展與規範,回歸教育的公共性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認識到教育對個體和社會的重要意義,在恢複學校教育秩序的基礎上,引入市場機製,大力發展教育事業。市場機製對教育的全麵介入,不但促使各類學校開始注重節約資源,增強競爭意識並注重提高效益,而且增強了教育製度的靈活性、多樣性、自主性,為滿足受教育者需求,提高學校績效並大量減輕國家投資教育的沉重負擔,實現公民權利和社會公益創造了有利條件。然而,由於衡量成功學校的標準是其在教育市場中的績效,市場機製中的學校注重追求可被測量的方麵,而忽視教育這個特殊領域中一些極為重要的其他方麵,如合作精神,擴大了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之間的距離所導致的社會不公正和社會分裂。市場所具有的不確定性有可能導致辦學者將承擔較大的市場風險,作為舉辦者之一的國家也將承擔責任。教育的市場化、產業化運作,很可能最終受益的仍是那些有能力支付這種教育的社會階層,經濟富裕的家庭有可能從教育資源中獲得更多的益處,但對於家庭處境困難的學生來講,可選擇性仍是一個遙不可及的目標,並使原本就存在的階層、種族、性別等方麵的不平等更加嚴重。另外,教育的市場化運作賦予辦學者更大的自主權,也給學校追求“營利性”預留了空間,但如果缺乏規製,教育的質量就難以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