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獨立的主體,學生在學習上享有自主權,在自我發展、興趣愛好上有選擇權,在人格上有受尊重的權利。我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確立了受教育者的權利,《未成年人保護法》設專章規定了學校、社會對未成年人權利的保護義務。對學生權利的尊重,是現代社會人的主體性得到尊重的一個表現,也是素質教育的應有之義。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和完善,民主與法治建設的深入,我國公民的權利意識普遍提升,知法、守法、依法維權的觀念正在形成。
學生是一個社會的公民,學習是社會賦予人的義務,也是學生的職責,每個人必須對自己的成長負責、對社會負責。在現代社會,學生在教育係統中既享有一定的法律權利,又承擔著一定的法律責任,每個學生都應該是權責統一的主體。不僅要確立學生主體的觀念,明確學生的權責,提高其自覺性和主動性,更要增強學生的法紀意識,確保其教育行為合理合法。在走向權利的時代,在對待學生的權利問題上卻出現了兩個極端,一方麵是學生權利遭受侵犯的事件屢屢發生,另一方麵則是在強調保護學生權利的同時出現了學生違反義務、濫用權利的違法事件,這些都是對權利的侵害。
《小學生守則》(1981年)、《中學生守則》(1981年)、《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1991年)、《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1994年)自發布以來,對中小學生良好行為習慣的養成,以及學校形成良好的校風、學風、教風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社會發展變化,中小學生思想道德建設麵臨許多新的情況和新的問題,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幹意見》《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的要求,2004年,教育部對上述守則、規範進行了修訂,將《小學生守則》和《中學生守則》合並為《中小學生守則》,對《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的內容進行了必要的調整和補充,形成新的《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修訂)》《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修訂)》。為了全麵貫徹教育方針,引導高校學生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質,養成文明行為習慣,教育部還對國家教育委員會於1989年製定的《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試行)》做了修訂,於2005年印發了新修訂的《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