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一種與立法、行政有區別、相對應的國家活動[16],一般來講,司法也稱為法的適用,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糾紛、裁斷案件的專門活動,特別是法院的審判活動。[17]在中國,一般認為,國家司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的專門機關。司法作為實施法律的一種方式,對於實現立法目的、發揮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意義。實踐中,政府行政部門的越權行為、瀆職行為、違憲行為,以及學校在教育教學管理中實施的違法行為等,需要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方式加以處理。在教育活動中,行政違法行為大量存在卻又往往被忽視。教育的公共性作為一種立法價值,本身並不具有可訴性,但教育的公共性又是通過法律規範中各種權利(權力)和義務的規定表現出來的。法律規範中各種權利(權力)和義務的實現狀況,意味著教育公共性的實現程度。
作為立法的基本目標價值,教育的公共性除了通過立法具體化為法律規範並落實於不同主體的權利(權力)義務當中得以實現外,在下述兩種情況下,還需要通過司法途徑得以實現:一是當公民、學校、教育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在相互關係中發生爭議,致使法律規定的權利(權力)義務無法落實時,需要司法機關適用法律裁決糾紛;二是當公民、學校、教育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在實現權利(權力)和履行義務中出現違法和侵權問題時,需要司法機關適用法律製裁違法行為,恢複和實現權利(權力)。因此,有理由認為,司法對於實現教育的公共性具有重要意義,是教育公共性得以保障的最後屏障。[18]
(一)關注校園安全,維護學生人身權
《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受教育者享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為學生與學校之間由於人身權和財產權所引發的民事糾紛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提供了法律依據。加之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經濟體製改革與醫療體製改革,單位和政府不負擔個人的醫療費用,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在我國形成了學生狀告母校的熱潮。由於對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係缺乏明晰的認知,法律對責任的承擔缺乏有效的規範,學校陷入屢告屢賠的境地,嚴重影響學校育人功能的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