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是教育領域永恒的話題,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思想的基本要求。我國雖然在憲法、教育法律等一係列重要法律文件中都明確規定了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但由於現實中人們社會經濟地位的複雜差異性,以及立法與政策製定中應有的合理差別對待標準的缺乏或隨意,導致了平等保護的製度性缺陷,公民受教育權難以從法定的平等權利變為現實的平等權利。現實中不均衡的教育資源配置,地域、城鄉、校際差異的擴大,以權力、金錢為基礎的強勢擇校,以“校中校”“名校辦民校”“補課費”為表現的教育亂收費,以及公立義務教育中精英與平民的劃分,使得教育不平等這一社會問題備受關注。[12]維護教育平等,是教育公共性的基本訴求。
(一)從“義務教育人民辦”到“義務教育政府辦”
農村基礎教育實行“地方負責,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體製,雖然改變了過去教育由國家統包統管的局麵,明確了各級政府特別是縣鎮兩級政府的辦學責任。但實踐表明,義務教育的責任重心逐步下移,最後落實為“以鄉鎮為主”,造成農民收入增長緩慢,城鄉差別、工農差別越來越大,城鄉二元社會結構造成的矛盾越來越突出。隨著鄉鎮財力的萎縮,分級辦學,分級管理,“以鄉鎮為主”的農村基礎教育管理體製難以維係農村教育的發展。基礎教育階段的學校必須完成國家對國民普及基本知識的職能,保障公民基本受教育權的落實,它所提供給受教育者本身的效益遠遠小於受教育者給社會所帶來的效益,這類教育不應當由市場機製來運作,不適合由私人部門來提供,不應該像市場上的商品一樣自由買賣、消費。[13]
針對農村基礎教育發展存在的困難,2001年5月,《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發布,規定我國農村義務教育管理“實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體製”。針對農村在校生因貧失學,輟學率上升的趨勢,2003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提出,要在已有助學辦法的基礎上,建立和健全扶持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接受義務教育的助學製度,爭取到2007年全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都能享受到“兩免一補”(免學費、免雜費、補助寄宿生生活費),努力做到不讓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針對亂收費問題,2004年3月,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下發了《關於在全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推行“一費製”收費辦法的意見》,要求從2004年秋季新學年開學開始,在全國政府舉辦的普通小學和普通初中實行“一費製”[14]。為解決製約西部農村地區普及義務教育的“瓶頸”問題,2004年起,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共同組織實施“農村寄宿製學校建設工程”。2004年到2006年三年時間,中央共下撥90億元資金用於農村寄宿製學校建設,項目覆蓋2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兵團)的7651所項目學校,其中,西部地區批複項目學校5086所。到2006年年底,西部地區農村中小學新增校舍麵積1076萬平方米,滿足了207萬寄宿生的就學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