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政策與法律卷

第三節 貫徹科學發展觀,規範主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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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於20世紀80年代中期的中國教育體製改革,總體看是通過分權、擇校和學校自主辦學等改革措施,圍繞發揮市場作用,促進學校提高效率展開的。通過引入市場機製向社會提供教育服務,改變我國長期計劃體製下形成的政府管得過多過死、學校缺乏活力、教育服務單一和不足的狀態,已成為我國前期公共教育體製改革的重要思路。在國家的強力推動下,教育事業獲得了極大的發展。我國的教育改革與發展,同時也是在我國憲政國家建設的社會大背景下進行的。初具雛形的教育法體係基本上是在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動下建立起來的[11],總體看是為了實現發展的目的、通過“以法治教”而建立的,缺乏與教育內在價值的呼應,具有一定的法律工具主義色彩。由於缺乏對教育立法內生價值的考慮,教育立法在發揮社會所期待的、應有的社會功能和規範功能方麵不能令人滿意。在高速發展的過程中,教育領域也出現了係列改革倫理問題,“教育的產業化”或“市場化”,就反映了一種非常明顯的教育非公共化的傾向,教育的公共性麵臨挑戰。

2002年,黨的十六大針對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做出了“我國正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現在達到的小康還是低水平的、不全麵的、發展很不平衡的小康,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仍然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的判斷,提出“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2003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了科學發展觀,並把它的基本內涵概括為“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麵、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麵發展”,堅持“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科學發展,不僅對教育發展提出了新要求,同時對教育政策與法律的科學、理性提出了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