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育是麵向社會實施的,客觀上有利於滿足公民多樣化的教育需求,有利於實現國民的教育福利。民辦教育作為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既要促進其社會功能的發揮,還要防止民辦學校在運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妨害公共利益的行為,由此產生如何立法以對民辦學校進行扶持、優惠並加以規製的問題。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在所有製上實行公有製,包括幼兒園、小學、中學、大學在內的各級各類學校均為公有製學校,是教育行政部門的附屬機構。1982年《憲法》首次規定,國家鼓勵各種社會力量舉辦各種教育事業。此後的《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中,都有涉及社會力量辦學的條款。1987年國家教委製定的《關於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幹暫行規定》和1997年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則專門就社會主體辦學進行了規定。民辦教育初以公辦教育的補充出現,在職業培訓及其他非學曆教育領域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民辦教育的地位和作用還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扶持民辦教育的各項措施仍有待進一步加強,另外還有一些民辦教育發展的禁區需要打破。[9]
20世紀90年代以後,民辦教育在市場取向的經濟體製改革的社會背景下獲得快速發展,製定民辦教育專門法律也越來越有必要。《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確立了民辦教育在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明確了民辦教育的公益事業屬性,同時也確立了民辦學校的合法地位。截至2016年,全國有民辦學校17.10萬所,在校生4825.47萬人,其他民辦培訓機構1.95萬所。[10]民辦教育增加了教育服務供給,滿足了社會多樣化需求,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