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填補立法空白為重點,進一步完善教育法律體係
健全教育法律製度規範體係是實現依法治教的基礎和根本。我們要堅持立法先行,加大立法力度,填補法律空白,堅持教育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以法律規範引領和推動教育改革,保障和促進教育發展。教育立法要達到全麵覆蓋各級各類教育、全麵覆蓋各種教育行為、全麵調整各種教育利益關係的目標,形成縱橫交錯、疏而不漏的教育法網,通過法律的完備性,形成“全麵的”教育秩序。因此,應結合現實國情,努力實現教育領域內重大問題有法可依。
我們要把國家的教育發展戰略、人民群眾的熱切關注作為重要的依據,確定教育立法的目標。《教育規劃綱要》提出“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修訂教育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學位條例、教師法、民辦教育促進法,製定有關考試、學校、終身學習、學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從中可以看出《考試法》《學校法》《終身學習法》《學前教育法》《家庭教育法》是國家教育戰略關注的重點,在教育法製建設與發展中具有重要性、優先性。
目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已經完成修正,其他立法項目也在積極推進。除了《教育規劃綱要》提出的立法項目,還要積極推動製定教育行政法規,目前不能製定法律的,可以先起草行政法規。要加快部門教育規章及相關配套文件建設,根據實踐需要,按照及時、係統、有效、針對性強的要求,在招生考試、師生權益維護、學校管理、教材選用、教學行為規範等涉及群眾和公共利益的重要領域,整合管理措施,統籌考慮製度安排,製定、修訂相應的綜合性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推動管理措施、改革舉措的穩定化、規範化。要加強教育標準、規範性文件等“軟法”建設。標準和規範性文件雖然不屬於法的範疇,但是可以視為一種“軟法”,作為法律的配套文件,在教育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