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了“全民受教育程度和創新人才培養水平明顯提高,進入人才強國和人力資源強國行列,教育現代化基本實現”的目標任務。“十三五”時期是我國全麵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也是我國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的決定性階段。實現教育現代化要以法治為根本保障。但是我國的教育法治建設與黨和國家教育事業的發展要求、人民群眾的期待,以及推進國家教育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相比,還不能完全適應教育改革與發展的現實需要。
(一)教育法律體係還不完善,不能完全滿足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新要求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教育法律從無到有,已初步形成教育法律體係,但從整體上看,現有的教育法律體係還不能完全適應國家整體法治推進和教育改革發展的步伐,與我國全麵建成小康社會的新形勢相比,與全麵深化教育綜合改革、全麵推進教育法治建設的新要求相比,還有許多問題和不足。
一方麵,我國教育法律還存在很多立法空白。立法及修訂不及時,與新型社會管理體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嚴重脫節,影響了教育自身改革與發展。根據立法規劃,教育法律方麵要“六修五立”,也就是要修訂《教育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學位條例》《教師法》《民辦教育促進法》,製定《考試法》《學校法》《終身學習法》《學前教育法》《家庭教育法》等。2015年8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初次審議了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進行一攬子修正的草案。但總體來看,我們的教育法律體係還不夠完善,教育法律法規缺乏係統性、全麵性,在很多領域還是空白,如《學校法》《農村教育法》《學前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終身教育法》《教育投入保障法》《考試法》等。[32]一些法律,如《學位條例》《教師法》《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等製定時間較早,其中一些規定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保障公民受教育權的需要。另一方麵,法律實施的配套製度製定嚴重滯後,每一部法律的配套實施製度或下位支持製度尚待完善。比如,《義務教育法》於1986年7月1日開始施行,而《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1992年3月14日才發布;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義務教育法》進行了修改,而實施細則至今仍未進行修改。[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