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及義務教育,保障教育機會均等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了《義務教育法》,這是我國曆史上第一部關於普及義務教育的法律,其以國家立法的形式確立了九年製義務教育的實施,使普及教育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軌道。《義務教育法》指出,國家實行九年製義務教育,但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強調統一步調,可以根據本地經濟文化發展的具體狀況,來決定適合自己本地區的義務教育發展步驟。在保障平等的入學機會、促進義務教育公共服務均等化方麵,1986年版的《義務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第十條規定:“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義務教育法》的頒布,標誌著我國的普及教育進入了以製度推進實施的曆史發展新階段。此後,全國迅速進入“普九”(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實施狀態。1997年,我國政府簽署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它們同意,教育應鼓勵人的個性和尊嚴的充分發展,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並應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參加自由社會,促進各民族之間和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之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和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2005年開始,我國的義務教育進入了免費時期。2006年6月,《義務教育法》通過修訂。修訂後的《義務教育法》指出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修訂後的《義務教育法》對義務教育的管理體製和投入體製做了新規定,明確了各級政府的義務教育責任。從2008年開始,我國實現了全麵免除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學雜費,這被認為是政府推動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教育公平、消除失學兒童現象的又一重大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