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評價是教育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以教育目標為依據,運用有效的評價技術和手段,對教育活動的過程和結果進行測定、分析、比較,並給以價值判斷的過程。教師評價是教師管理的重要環節和手段,它對實現教師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提高教師的教育教學水平,促進教師自身的專業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的教師評價曆經曲折,不斷走向成熟與完善。1978年以前,我國基本上沒有對教師進行過全麵的、有組織的、較為係統的評價。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國的教師評價開始逐步走上正軌。教師評價作為加強教師管理的一個重要手段,才逐漸引起教育行政部門及廣大教育工作者的重視。1978—1984年,主要以高考升學率的高低為標準,通過考核來評選出優秀教師。1984年,我國正式加入了國際教育成就評價協會,逐步開始我國教育評價實踐和理論的新探索。1985年,《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重申了必須對現有的教師進行認真的培訓和考核,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又明確指出,建立國家教師資格考核製度,對合格的教師頒發資格證書。同年9月,《中小學教師考核合格證書試行辦法》印發並對中小學教師的任職條件、標準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使得教師評價工作更加具體化、規範化。
1991年,《教育督導暫行規定》提出了“加強對中小學校校長與教師隊伍建設工作的督導評估,促進中小學校長、教師隊伍政治思想素質與業務水平的提高”的督導工作重點。這標誌著我國教師工作評估的全麵開始。這一時期中小學教師評價的理論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如上海教育學院與普陀區教育局合作的“教師績效評價研究與實踐”課題等。這一階段還出現了教育評價的專業性期刊,也出現了一些教育評價的專業組織、專業人員。此外,1994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為我國教師隊伍的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樣也為教師評價奠定了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