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義務教育卷

三、2006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對義務教育結構的重新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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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從義務教育的管理體製、收費、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結構等方麵都進行了法律上的重新確定,是我國新的曆史時期的一次義務教育法律政策方麵的重大調整。在義務教育收費上,第二條明確了義務教育是國家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確定了義務教育的性質。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製度;明確指出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製,保證義務教育製度實施。在義務教育管理體製方麵,調整了義務教育的管理體製,規定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製。這就將義務教育的管理權限由過去的“地方分級管理”的模式調整為“省級統籌,縣級管理”的新的管理模式。這是我國義務教育管理結構的一次重大調整,意味著我國義務教育開始加大政府責任,將管理權限上升到縣級政府層麵,同時加強省級政府對於義務教育的統籌管理。在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方麵,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指出,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製標準、工資標準和學校建設標準、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製。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在經費、教育資源、師資等方麵加強省級統籌管理,進一步理順政府在義務教育辦學方麵的責任,隻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促進義務教育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