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經第六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於當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九年製義務教育。”“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在義務教育管理體製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八條規定:“義務教育事業,在國務院領導下,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義務教育事業由地方負責,分級管理是指省、市、縣(區)、鄉(鎮)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在中央宏觀指導下,對具體政策、製度、計劃的製定和實施,對學校的領導、管理與檢查,以及在責、權上進行具體分工,各司其職。關於義務教育的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條規定:“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但對於收取雜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並沒有明確做出規定。
從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中可見,我國義務教育的年限由最初1982年的初等教育延長到九年製義務教育,在年限上延長到初中階段;在義務教育的管理機構上,地方各級政府是義務教育的主要責任者,承擔著義務教育的投資與管理責任;在義務教育收費問題上,並沒有明確規定義務教育免收雜費的問題。由此,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開始的義務教育,在實施中就成為鄉鎮,甚至是村級政府來負擔的,收取雜費的義務教育。這一狀況在我國義務教育發展中維持了多年,雖然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國教育,尤其是義務教育發展的不足,提高了受教育者的素質和水平,但由於其所存在的製度上、法律上、政策上的缺陷,也導致了一些問題。隨著我國經濟結構、政治結構以及文化結構的調整,教育結構也應不斷調整完善,才能適應社會的不斷變遷與發展,尤其是作為教育基礎部分的義務教育,更應該順應時代,適應社會的發展,通過不斷調整義務教育結構來完善自身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