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口流動日益頻繁、數量日益增大的情況下,流動兒童就學難問題越來越突出。國家教委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於1996年印發了《城鎮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就學辦法(試行)》,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廣東等6省市進行試點。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1998年國家教委與公安部聯合頒發《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規定了以隨班借讀為主的流動兒童少年就學形式,在製度上明確了讓流動孩子上學不僅是社會責任,也是法律責任,逐漸推行流動兒童教育以流入地為第一責任人的義務教育製度。這項製度使數以百萬計的流動兒童得以重新入學,初步覆蓋了普及義務教育的死角,解決了流動兒童就學難的問題。
針對我國城市化進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國家先後出台了一係列政策、措施,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初步形成了“以流入地區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製公辦中小學為主”解決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製度,將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列入教育經費預算,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行與當地學生同等對待的政策,切實保障了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同時,高度重視農村留守兒童教育問題,通過加快推進農村地區寄宿製學校建設,積極推廣各地的經驗和做法,進一步加強了對農村留守兒童學習、生活的管理,初步建立起學校、家庭、社會三結合的教育管理網絡。
2008年7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針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問題規定:對符合當地政府規定接收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免除學雜費,不收借讀費;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擔義務教育辦學任務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就讀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按照和公辦學校學生一樣的標準享受免除學雜費政策;對接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公辦學校撥付公用經費。國務院文件在重申“兩為主”(以流入地為主和公辦學校為主)解決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問題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三方麵要求,以保證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更好的義務教育:一是做好統籌規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納入公共教育體係,根據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流入的數量、分布狀況和變化趨勢等,合理規劃學校布局和發展。二是足額撥付公用經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預算內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和實際接納人數,對接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公辦學校足額撥付公用經費。三是加大教育資源投入力度。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流入較多、現有教育資源不足的地區,政府要加大教育資源統籌力度,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改善學校辦學條件,加大對校長和教師配備的支持力度,保證學校教育教學的基本需要。國務院文件還明確規定,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問題解決較好的省份,中央財政將安排專項資金,給予適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