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義務教育卷

二、民辦義務教育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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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義務教育作為我國基礎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對於我國義務教育的普及、發展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以市場為取向的民辦中小學教育在發展過程中也暴露出不少問題,主要集中在幾個方麵:營利問題上的認識與實踐有差異;審批方麵存在不規範的情況,民辦學校內部管理體製不夠完善,管理上問題較多以及師資水平和教學質量的參差不齊等。[16]這些問題的出現,對民辦義務教育造成了不少的混亂,亟須國家立法規範,使民辦義務教育得到有序、有效的發展。

社會上對民辦義務教育意見最大的,便是其辦學目的過分追求營利性。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並製定了一係列政策給予民辦義務教育政策傾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定“受委托的民辦學校向協議就讀的學生收取的費用,不得高於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收費標準”。但在現實中,隻有極少數的民辦學校把教育作為純粹公益事業來辦,為經濟目的而辦學的企業主和社會集團、個人卻為數不少。辦學目的的營利性追求,必然影響到教學管理層麵。

這種問題的出現,有其產生的曆史背景,從經濟學角度來講,任何投資都要求得到一定的回報,社會力量辦學追求營利性是正常的。民辦教育作為市場經濟的產物,部分民辦中小學帶有或濃或淡的營利色彩在所難免,而且辦學主體成分複雜,民辦學校內部管理出現背離教育規律的問題難以避免。更為重要的是,民辦教育投入“回報比例”的政策性缺失,也就是說,民辦教育投資人實現合理回報的取得,首要問題是確定一個合理的回報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將“允許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作為國家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重要扶持措施。但回報比例遲遲沒有明確規定。“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精神,條例起草者的意圖是,對合理回報進行必要的界定,使那些致力於教育事業、所辦民辦學校水平高、社會反映好的出資人得到激勵,而使那些唯利是圖、辦學質量低、行為不規範的出資人受到懲戒。為此,出台的條例,刪掉了在較早的文稿中曾經寫入的回報比例等內容,最終取消了合理回報的比例限製,而主要從製度上對出資人如何取得回報作出了若幹規定,也就是說,出資人取得回報是有一定條件的,是有限製的,是依法控製在合理的範圍之內的。”不難看出,由於我國對民辦學校的政策正處於不斷探索階段,民辦學校的申請、批準、評估、稅收、組織等方麵構成的“條件”,難以對“合理回報”構成有效的限製。實際上的“合理回報”的政策缺失,勢必導致這種情況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