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民辦教育的發展是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變革的必然要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打破了單一的計劃經濟體製,集體經濟、個體私營經濟、股份製經濟與公有經濟並存,國家集中計劃和政府管理學校的體製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體製的要求。而且市場經濟的發展也賦予並強化了人們對學校的選擇權,人民群眾日益多樣化的教育消費要求需要多元的學校選擇,那些教育教學質量高、特色鮮明、服務好的民辦學校得到了不少家長和學生的青睞,贏得了社會的認可,公辦學校“一統天下”的形勢逐漸被打破。這些情況的存在,為義務教育階段辦學主體的多元化提供了基礎和空間。
改革開放以來,麵對新的曆史形勢,我國的教育政策進行了很大的調整,為義務教育階段民辦教育的發展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
198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指出:“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以此為起點,國家以根本法的形式,對1978年之前我國中小學實行的國家政府辦學的一元化辦學模式進行了解構,對多元化辦學主體采取了“國家鼓勵”方針。1985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就長久以來基礎教育辦學體製單一的問題,提出了要求:“地方要鼓勵和指導國有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辦學,並在自願的基礎上,鼓勵單位、集體和個人捐資助學。”國家教委1987年頒布了《關於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幹暫行規定》,進一步“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辦學,加強宏觀管理”,特別申明“社會力量辦學是我國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是國家辦學的補充,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應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各種教育事業,維護學校正當權益,保護辦學積極性,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力幫助解決辦學中存在的困難,對辦學成績卓著者給予表彰和獎勵”。這一規定的出台,表明了國家對社會力量辦學支持力度的加大,社會力量辦學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是國家辦學的補充,國家不僅要對社會力量辦學加強領導和管理,還要大力鼓勵和支持。在此基礎上,國家教委先後頒布了《社會力量辦學財務管理暫行規定》《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關於社會力量辦學幾個問題的通知》等,積極引導、規範並加強對社會力量辦學的管理,社會力量辦學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