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以縣為主”的義務教育管理中存在的政府間責權不清,地區間教育投資不合理,教育資源配置不均衡等問題,2006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指出,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麵納入財政保障範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製標準、工資標準和學校建設標準、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麵納入財政保障範圍,強化中央政府承擔義務教育的保障義務,從法律層麵理清了義務教育中的事權與財權關係。
新的義務教育管理政策是在構建“中央管理和地方管理並重”的體製政策框架下對義務教育管理體製的調整,其重點在於完善中央統一領導、省級政府統籌,地方分級負責的教育管理新體製。省級政府的主要職責是統籌協調、科學規劃、政策支持和監督保障,重點探索和解決相關體製機製問題,在政策、製度上有所突破。“統籌規劃”思想的提出,意味著國家加強了對義務教育的管理,明確了各級政府在義務教育管理中的責任,加強了省級政府教育統籌的權力和責任,為我國義務教育的高效發展提供了保障。義務教育是社會發展中的公共產品和公共事業,是國民整體素質提高和國家未來發展的重要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