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縣為主”的義務教育管理體製下,縣級政府承擔了統籌發放中小學教師工資的職責。到2001年10月為止,據20個省份上報給教育部的數據,全國已有1117個縣(市、區)將農村中小學師資管理上收到縣一級,占這些省份總縣(市、區)數的58%。從數據上看,各級政府是以積極態度推進“以縣為主”義務教育管理體製改革的。
為了了解各地實際情況,2001年9-12月,國家教育督導團組織國家督學,對8個省份落實“以縣為主”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製進行檢查。檢查結果與各地政府自報材料有一定出入,許多地方對“以縣為主”教育管理體製的認識尚不統一。一些地方市、縣、鄉各級對實行這一體製各有各的想法,積極性不高。特別是一些欠發達地區的縣(市、區),過去由鄉一級發放工資有困難,現在以縣為主,拖欠教師工資問題依舊,隻是從鄉鎮挪移到縣,縣級政府無能為力。截至2001年11月,甘肅省由縣(市、區)統發教師工資的有28個,占縣總數的32.18%;而河南省由縣(市、區)統發教師工資的隻有14個,僅占縣總數的8.86%。[7]
針對這種情況,2002年4月,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製的通知》,對《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決定》的精神做了進一步闡釋,統一認識。要求:“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村義務教育負有主要責任,省、地(市)、鄉等地方各級政府承擔相應責任,中央政府給予必要的支持。”此後不久,國家教育督導團再次派人到各地巡查。繼上半年對新疆、黑龍江、山東和陝西4地的14個縣(市、區)調研之後,11月上旬,國家教育督導團派出調研組,對河南、河北、湖南等11個省份的22個縣(市、區)進行了督導調研。與2001年的調查結果相比,督導檢查和調研所到的15個省份的大部分縣(市、區)已經完成農村義務教育體製上收到縣的工作,完全實行“以縣為主”的縣(市、區)有30個;僅將教師工資上收到縣的有34個;僅將教師人事管理上收的有31個。貴州全省範圍內全部完成教育體製上收到縣工作。少數管理體製沒有上收的縣,主要集中在有些經濟發展好、教育投入力度大的地方。這些地方的鄉鎮財政體係足以支撐中小學教師工資的按時足額發放。例如,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鎮2001年財政支出為3803萬元,其中教育投入為1625.35萬元,2002年教育投入超過2000萬元。吉林省通化縣各鄉鎮教育投入比例也較高。縣裏擔心義務教育體製改革會影響到鄉鎮投入的積極性。[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