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屬於基礎教育,是一種長期的、見效慢的國家“投資形式”。義務教育不能直接轉化為生產力,它是一種潛在的生產力。從長遠來看,義務教育需要投入大量經費。可以說,義務教育經費的充裕與否直接決定著義務教育的成敗。清末及民國時期,倡導義務教育的仁人誌士也認識到了這一點,認為義務教育不收取學費,甚至有政治家認為不僅要不收取學費,而且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衣服、書籍等都要由國家來提供。由此可以看出,義務教育的確是一項耗資巨大的工程。然而在清末及民國時期,政府所有的收入大多用於軍費,即使規定了義務教育經費但也往往被挪用於軍費或者被納入私人腰包。在這種情況下,義務教育“輸血不足”,“貧血”導致當時的義務教育必然難以“生長”。
新中國成立後直至改革開放以前,義務教育的發展環境並沒有好轉多少,由於當時中國落後的經濟基礎及後來“大躍進”和“**”的影響,義務教育經費投入並沒有達到足夠的要求,義務教育在此階段走得比較艱辛。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頒布以後,國家開始大麵積推行義務教育。要求:“實施義務教育所需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予以保證。國家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地方各級政府“在城鄉征收教育事業費附加,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國家對經濟困難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的經費,予以補助”,同時鼓勵各種社會力量和個人捐資助學。這些措施都體現了國家對義務教育的重視。但由於長期以來,我國經濟還比較落後,以上各種法律隻是模糊地說“應當高於”,“逐步增長”,這種模糊的表達也隻是一種無奈之舉。因此,很長一段時間,我國義務教育的經費投入不足,實行的還是一種收費的義務教育。同時,投入不足導致教師工資拖欠,教育財政資金不足,代課教師過多,學生輟學等現象十分嚴重。而且教育法規方麵用詞模糊,對各級政府的約束力不大,致使大多數中小學艱難維持。學校不得不征收學雜費、讚助費、書本費等費用,家長不僅要履行送子女去學校的義務,還要承擔為義務教育付費的義務,嚴重影響了義務教育的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