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注兒童的發展權益
為了積極履行《兒童權利公約》的內容,我國於1992年頒布了《九十年代中國兒童發展規劃綱要》,20世紀90年代最主要的兒童議題就是貫徹落實國務院批準的《九十年代中國兒童發展規劃綱要》。
《九十年代中國兒童發展規劃綱要》提出了10個主要目標,39項支持性目標,明確了20世紀90年代我國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的主要目標以及實現這些目標的主要策略與措施。在兒童生存權益保障方麵的主要目標是將嬰兒死亡率和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分別降低1/3,將5歲以下兒童中度和重度營養不良患病率降低一半。1991年國家設立了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與中國青少年發展中心,1996年設立中國收養中心等機構,開展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
在保護兒童發展權益方麵,《九十年代中國兒童發展規劃綱要》也提出了具體的目標,包括3~6歲幼兒入園(班)率達到3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地市(州、市)和90%的縣要有一種以上兒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體育、娛樂等活動場所;使90%兒童(14歲以下)的家長不同程度地掌握保育、教育兒童的知識等。
在《九十年代中國兒童發展規劃綱要》的精神下,各地方政府也相繼製定了本地區的兒童發展規劃,國務院婦女工作委員會、商務部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合作幫助部分西部貧困地區製定了實施兒童發展規劃的跨部門行動計劃。國家統計局和各省統計局還開發了兒童發展綱要評估工作方案及評估工作實施辦法。
一些教育家、社會學家也一直在呼籲保障兒童發展權益。他們認為,兒童是具有獨立人格的社會人,同時又是不同於成人的正在發展中的人。他們要有主動發展的機會,有權發展自己的潛能,因此對他們的保護決不能是消極的以限製為主的,要承認他們在出生、發育、成長過程中有很多不同於成人而僅屬於他們自己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體現了對於兒童權利的新觀念,第五條規定:“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遵循下列原則:(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同時,在第二章家庭保護、第三章學校保護、第四章社會保護中分別對家長、教師和社會明確了保護兒童權利的義務與責任,突出顯示了對兒童權利更為深刻、更為民主的新觀念。它積極影響了社會對於兒童權利的觀念,並成為依法保障兒童權利的保證。[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