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提出應賦予兒童享有的各項權利,其中最基本的是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1990年9月聯合國世界兒童問題首腦會議又通過了《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和《執行九十年代〈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行動計劃》。199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決定加入《兒童權利公約》;1992年4月《兒童權利公約》開始對我國正式生效。中國政府簽署了以上公約、宣言和行動計劃,意味著承擔履行公約、宣言和行動計劃中規定的保障兒童各項權利的責任。中國政府承擔並認真履行公約規定的各項責任,這標誌著我國兒童權益保護工作邁上了一個新台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