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政府對學前教育重要性的認識日益深入,基本普及學前教育成為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重要目標,健全學前教育組織管理機構、合理配備管理人員、優化管理成為學前教育普及目標實現的重要保障。[23]在進行學前教育行政組織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時,應該遵循依法設置、按需設置、完整統一、合理分權、精簡機構、事權對應以及穩定性與變動性相結合的原則。[24]第一,應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製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地區性法規政策,按照地方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需求和管理的難度、幅度來設置學前教育行政組織機構並配置人員。第二,由於我國實行“省級統籌,以縣為主”的學前教育管理體製,因此,學前教育行政組織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應該在完整統一的基礎上,在中央支持、省市統籌的基礎上,加強縣一級政府學前教育管理機構設置與人員配置。第三,精簡、增效是我國行政體製和機構改革的重要方向,但是應該明確,“精簡”不能等同於“精減”,“精簡”一方麵是指不設不必要的機構,另一方麵是指要保留高效能的機構,增設、擴大必要的機構和人員。顯然,目前我國學前教育行政組織麵臨的不是機構臃腫,而是必要機構設置不健全。因此,應該在五級政府行政體製中增設學前教育管理機構並配齊管理人員,尤其要加強中央、省、縣三級學前教育管理機構和人員設置的合理性與高效性。[25]第四,學前教育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需要有一定的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輕易變動,但同時又需要考慮內外部條件的變化,根據長遠目標做出相應的調整。當前我國學前教育行政管理力量嚴重不足,應該在依法、科學增設管理機構與人員的基礎上,注意保持機構和人員的穩定,但同時也允許其隨著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變化進行相應調整。例如,北京市順義區在“九五”期間健全學前管理機構設置,成立了學前教育中心,統管全區學前教育事業發展,並建立起行政管理和業務指導兩個係列[26],大大加強了學前教育行政管理力量,可以作為學前教育管理體製改革的經驗,啟發我國同級學前教育機構分類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