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破解當前我國學前教育管理體製麵臨的困境,促進學前教育事業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確保《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國十條”強調的“政府主導”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落到實處,需要在“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基礎上,明確“省級統籌,以縣為主”的學前教育管理體製。2017年4月,經國家教育體製改革領導小組會議通過,《教育部等四部門關於實施第三期學前教育行動計劃的意見》提出:“建立健全‘國務院領導,省地(市)統籌,以縣為主’的學前教育管理體製。省級、地市級政府加強統籌,加大對貧困地區支持力度。落實縣級政府主體責任,充分發揮鄉鎮政府的作用。”“省地(市)級統籌,以縣為主”的核心要義,一是加大省級政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區域內學前教育事業的統籌作用,二是突出縣級政府對縣域內學前教育發展的主體責任。
(一)學前教育管理和財政保障重心的雙上移
當前我國學前教育管理體製改革的重點在於管理主體重心和財政保障重心的雙上移:行政管理的重心要全麵提升到縣級政府;統籌管理的重心宜進一步提升到省級政府或縣級以上政府;財政投入保障的重心則以中央支持下的省級政府統籌為主,且應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差異而有所區別,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越落後的地區,其財政保障的主體重心應越高。同時,學前教育管理體製改革需要適應國情和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實際,綜合考慮城鄉、東中西部經濟社會與教育發展差異,結合該地區行政管理體製和機構改革進程及管理實際來穩步推進。
(二)重視省級政府的統籌領導作用
省級政府應擔當更多的統籌、保障省域內學前教育公共服務均衡、健康發展的重要責任。具體而言,各省級政府應成立由省長或分管副省長任組長,教育、財政、發展改革、編製、人事社保、國土資源、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領導為主要成員的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全省學前教育事業的領導、組織、保障、督導和推動工作;省級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根據中央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宏觀規劃,製定全省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明確本省學前教育財政投入、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並保障落實,推動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省域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