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學前教育卷

第三節 社會變革,學前教育曲折發展階段(1996—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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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時期是我國實施“科教興國”偉大戰略的重要時期,也是學前教育事業逐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深化改革與健康發展的關鍵時期。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1997年7月,教育部印發了《全國幼兒教育事業“九五”發展目標實施意見》。為實現《全國教育事業“九五”計劃和2010年發展規劃》(1996),提出此時期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目標為:為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麵向21世紀的社會主義教育體係的框架奠定堅實的基礎;2000年全國學前三年幼兒毛入園(含學前班)率達到45%以上,大中城市基本解決適齡幼兒入園問題,農村學前一年幼兒入園(班)率達到60%以上,並按“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簡稱“普九”)情況和經濟發展水平提出分區實施要求,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前教育事業“九五”發展提出了明確的指標。

該文件提出,到2000年,農村絕大多數鄉(鎮)應建立一所中心幼兒園,“所有幼兒園(班)都要達到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辦園基本標準”,要求各地“逐步建立和健全幼兒園(學前班)評估體係”。該文件體現了國家在新的時期對學前教育的發展提出了“數量與質量並重”的具體、明確要求。

在明確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目標的前提下,文件還針對“九五”期間經濟體製和教育體製改革的背景提出實施的具體措施,包括切實加強學前教育的領導和管理、深化幼兒園辦園體製改革、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拓寬學前教育經費渠道並加大投入力度等。其中,在加強學前教育領導和管理方麵,文件要求各級政府要把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中,使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普九”工作相適應;強調學前教育的法規建設,要求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建立和健全地方性學前教育規章,堅持依法治教,並要求全國絕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到20世紀末都有與《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相匹配的實施辦法或規章。該文件首次提出“幼兒教育發展方向應該是建立以社區為依托的、適應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正規與非正規相結合的組織形式”,提出應積極穩妥地進行幼兒園辦園體製改革,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還應繼續辦好所屬幼兒園,不得隨意關、停、並、轉。《全國幼兒教育事業“九五”發展目標實施意見》為我們勾畫了“九五”期間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藍圖,指明了這一時期學前教育的多元化、社會化發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