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一階段,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著力解決了管理體製和法規保障問題,通過改革管理體製,依法治教,促使我國學前教育事業實現了持續快速發展。
20世紀80年代後期,在教育體製改革的大背景下,學前教育管理體製發生了重大變革。學前教育被重新納入國家教育行政管理體係,製定了一係列學前教育法規、政策,加強了對我國學前教育工作的科學管理,推動了學前教育事業的持續快速發展。
1982年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全國托幼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事機構被撤銷,因一直未明確由哪個部門承擔該機構的工作任務,造成了各部門對學前教育工作的管理分工不清、職責不明,影響了學前教育事業進一步發展。針對上述情況,1987年,國務院召開全國幼兒教育工作會議,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教委等九部門《關於明確幼兒教育事業領導管理職責分工的請示》,確定了學前教育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明確規定了教育、衛生、計劃、財政、勞動人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輕工、紡織、商業等部門對學前教育的職責。
此後,國家教委主管全國的幼兒園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進一步明確,全國學前教育管理體製基本明確,學前教育被納入各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了學前教育專門管理機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配備了專職人員。在政府領導下,建立起省、地、縣、鄉四級學前教育行政管理、教研、科研、培訓網絡。這種由上而下的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新管理體製的建立,實現了學前教育管理地方化。辦學權力下放到基層,尤其是在農村,縣、鄉政府和村委會把學前教育事業作為本級政府的重要工作職責,同時發揮有關部門和婦聯、工會的積極作用,極大地調動了群眾的辦園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