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政府在發展學前教育事業中的職責與作用包括多個主要方麵,其中,製定科學、適宜的法律法規以規範和保障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是現代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確保學前教育事業發展和政府其他各項職能落實到位的重要基礎與前提。當前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以及前述政府履職過程中出現的種種狀況,與我國缺乏高位、有力的學前教育專門法律進行規範與保障密切相關。目前,我國尚無全國性的《學前教育法》,最高層次的學前教育專門法規是國務院1989年頒布的《幼兒園管理條例》,但也僅處於教育法律法規體係中的第四層級,法律規範的效力較弱。[16]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所規定的四個獨立學段中,隻有學前教育沒有專門法律。現有法規較低的法律層次和較弱的法律效力已經成為製約我國學前教育事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製度性障礙,也不利於提高社會對學前教育事業的真正重視。因此,為保障並促進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的改革與發展,當前亟須盡快推動立法。這既是現代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破解當前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發展中存在的種種突出矛盾與問題,切實保障和促進學前教育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迫切需求與關鍵所在。國務院相關部門應加快《學前教育法》的立法進程,隨著立法工作的穩步推進,也必將使學前教育事業的科學、健康發展具有更穩固的保障。在研究和製定《學前教育法》的過程中,應抓住影響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根本性、深層次的核心問題,特別是對學前教育的性質和地位,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應當承擔的職責和相關政府部門職責及其相互關係,財政投入、管理體製與辦園體製,幼兒教師的身份、待遇與權益等做出明確規定,以使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努力保障和促進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的積極、健康、有序的發展,保障和促進同一片藍天下1.3億學前兒童健康、快樂地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