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以來,我國學前教育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管理體製,但是政府整體職責定位不明晰,缺乏剛性化的法律保障,因此各級政府間權責配置隨意性大,特定層級政府在發展學前教育事業中的職、權、責、利不對稱,政府職責缺位、不到位、錯位和越位的問題突出。多年以來,“地方負責”被更多地誤讀為發展學前教育是縣級甚至是鄉鎮政府的職責,管理重心和投入重心過低。隨著學前教育事業和實踐改革的發展,“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學前教育管理體製已經難以適應事業改革與發展的需要,突出存在不同層級政府間職責不明確、權責配置不合理、事財不匹配等諸多問題。省市級政府在學前教育事業發展中的宏觀統籌、保障促進、質量督導等方麵的職能在相當程度上被弱化,直接導致了學前教育管理的責任主體重心過低,統籌協調和財政保障能力嚴重不足。
(一)中央層級政府發展學前教育的職責定位不明確,缺位、不到位與錯位並存
第一,中央政府提供學前教育法規製度類公共產品的職責缺位,學前教育上位法缺失,政策法規、製度不健全或不完善,尤其是一些關係全國學前教育事業發展水平與質量的政策製度,如學前教育經費投入保障製度、學前教育督導評估製度等遲遲未出台或多年未修訂。第二,中央政府維護公平、促進區域間學前教育事業均衡發展的職責缺位或不到位。學前教育公平是教育公平的起點和基礎,然而各級政府在推進學前教育均衡發展方麵職責不明,尤其是中央政府對中西部貧困地區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扶助職責不到位,我國城鄉、區域、園所間學前教育發展差距大,發展失衡問題非常突出,在部分地區甚至已經成為重大的民生問題而引起了社會普遍關注。第三,當前我國中央政府仍然承擔著極少數城市公辦園的辦園主體角色,中央部委辦園是改革開放前國家整體經濟實力不強、資源有限的特定曆史背景下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有效舉措,曾在推動學前教育事業整體發展方麵發揮過積極作用。然而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尤其在轉變政府職能、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的行政體製改革背景下,中央政府的職能需要重新定位。[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