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職能及其運行受到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大環境的影響和製約。因此,政府在學前教育事業發展中的職能範圍、權力界限和行為方式在社會發展的不同時期不斷調整改變。
(一)政府職能範圍由責任政府向公共服務型政府轉變
在國家實行計劃經濟時期,我國政府在學前教育事業發展中的角色是全力履行相關職責的全能責任政府,即通過行政部門以計劃、行政命令等從宏觀到微觀對學前教育事業發展和幼兒園辦學機構無所不管。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經濟體製轉型全麵展開並不斷推進,1985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頒發,標誌著政府在教育中的職能開始轉變。近幾年來,隨著服務型政府理念的提出與改革實踐的逐步推進,政府職能逐漸調整為主要從事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政府在學前教育事業發展中的職責,對幼兒園的管理模式逐漸發生轉變,政府的職能範圍逐漸轉變為以宏觀指導和提供服務為主。
(二)政府職能方式經曆了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單一調控向綜合調控的轉變
改革開放初期,由於我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體製,政府對學前教育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運用行政手段,是直接的、微觀的計劃方式。所有學前教育的事業投入都由中央集中掌握,實行“計劃定,財政撥,銀行管”的方式,經費投入來源渠道單一。而且,政府主要通過行政命令對學前教育事業發展進行直接管理。20世紀80年代以後,隨著經濟體製轉型,政府管理和調控學前教育的手段和程度發生變化,逐步由主要依靠行政、計劃手段轉向綜合運用政策、計劃、經濟、行政和信息等多種手段領導和管理學前教育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