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92年開始,隨著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經濟體製改革不斷深入,一方麵,政府的經濟職能與政治職能分離,社會公共管理職責和方式發生了轉變。1993年《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提出:“政府要轉變職能,由對學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轉變為運用立法、撥款、規劃、信息服務、政策指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進行宏觀管理。”另一方麵,在學前教育領域,企業開始逐步剝離社會職能,鼓勵多渠道、多形式社會集體辦學和民間辦學。在國家加大改革力度、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轉型的曆史過程中,學前教育經曆了在改革和探索中的曲折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2003年轉發了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堅持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幼兒教育管理體製……建立和完善政府領導統籌,教育部門主管,有關部門協調配合,社區內各類幼兒園和家長共同參與的幼兒教育管理體製。”這一文件對中央、省、市、縣、鄉(鎮)五個層級政府在學前教育發展中的具體職責進行了初步規定:“國家製定有關幼兒教育的法規、方針、政策及發展規劃;省級和地(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幼兒教育工作,統籌製定幼兒教育的發展規劃,因地製宜地製定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積極扶持農村及老少邊窮地區的幼兒教育工作,促進幼兒教育事業均衡發展;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幼兒教育的規劃、布局調整、公辦幼兒園的建設和各類幼兒園的管理,負責管理幼兒園園長、教師,指導教育教學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配合有關部門製定本轄區幼兒教育的發展計劃,負責宣傳科學育兒知識、指導家庭幼兒教育、提供活動場所和設備、設施,籌措經費,組織誌願者開展義務服務;鄉(鎮)人民政府承擔發展農村幼兒教育的責任,負責舉辦鄉(鎮)中心幼兒園,籌措經費,改善辦園條件;要發揮村民自治組織在發展幼兒教育中的作用,開展多種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對家庭幼兒教育的指導。”同時,《關於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再次明確指出了幼兒教育的主管部門,並對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做了第三次分工,為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權責關係定下了基調。相應地,各級地方政府也根據國家學前教育管理體製的總原則,明確規定了本級政府內部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與工作重點,並通過建立學前教育聯席會議製度、第三方參與管理等方式理順並創新地方學前教育管理體製。例如,上海的托幼領導小組,浙江、山東、河北、廣西、遼寧、深圳等地的聯席會議製度等都是這一時期地方學前教育管理體製改革的探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