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在我國經濟體製轉型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發展觀和認識嚴重滯後,主導責任不到位,發展職責不落實,行政管理力量嚴重不足,使學前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領導和評估督導監管等失去基本保障。[5]隨著國家服務型政府建設目標的提出,政府對學前教育作為公益性日益趨強的準公共產品之於個體成長、經濟發展、人口素質提高、國際競爭力提升等方麵的重要價值的認識進一步加強。2010年以來,為從根本上解決“入園難、入園貴”的社會矛盾與問題,在以《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幹意見》為代表的係列新政策中,可以看到政府主導強力推進學前教育普及的決心和努力,而管理體製則成為落實政府主導責任的核心和關鍵,“九五”期間學前教育社會化所引發的政府職能弱化甚至消減的趨勢得以緩解,學前教育政府職能不斷回歸並逐步增強,管理體製、政策法規、教師隊伍建設等方麵的製度保障日趨完善。
《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幹意見》提出了“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學前教育的統籌協調,健全教育部門主管、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製,形成推動學前教育發展的合力”。同時要求各地“以縣為單位編製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對地方政府,尤其是縣級政府的學前教育規劃和行政管理職能做出強調。2014年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於實施第二期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的意見》提出“以區縣為單位製訂幼兒園總體布局規劃,合理確定公辦園的布局”,“省級和地市級政府加強統籌,縣級政府落實主體責任”,“各地要加強對幼兒園的監管,縣級政府履行主體責任”。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中西部教育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積極探索以縣為主的管理體製,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轄區內園所布局、師資建設、經費投入、質量保障、規範管理等。”可以說,對地方政府發展學前教育職能的規定是國家對政府承擔學前教育發展責任在地方一級的進一步延伸和明確,它不僅有利於地方政府更好地在中央的指導、監督之下實施具體的管理,從而確保國家發展學前教育的政策得以貫徹落實,而且有助於在統一的領導下發揮地方管理的靈活性和積極性,充分展現地方特色與優勢。2017年教育部等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實施第三期學前教育行動計劃的意見》中強調:“建立健全‘國務院領導,省地(市)統籌,以縣為主’的學前教育管理體製。省級、地市級政府加強統籌,加大對貧困地區支持力度。落實縣級政府主體責任,充分發揮鄉鎮政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