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修訂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我國民辦教育實行分類管理。截至2018年5月,遼寧、安徽、甘肅、天津、雲南、湖北、浙江、上海、河北、內蒙古、陝西、海南、江蘇、河南、青海、廣東等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先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的要求,以政府文件形式印發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配套文件。但不可否認的是,民辦教育分類管理絕非一蹴而就,未來一段時期可能會曲折前行。
(一)分類改革緩慢的緣由
其一,政府組織行為特點決定了民辦教育分類管理的緩慢性。我國民辦教育是在公立教育體製之外的新生事物,民辦教育政策的製定和落實往往要涉及多個政府部門,包括稅務、財政、國土資源、民政、審計等,在科層體製下,教育部門難以單方麵推進涉及多部門的教育政策的落實。不僅實現多政府部門之間的有效配合有一定難度,還要受既有規則能否及時做出調整的影響。民辦教育政策的製定具有“劇變”(而非“漸變”)和“理想導向型”(而非“問題導向型”)的特點,這容易使新政策與現實之間產生較大的差距[123],相關政策難以及時調整,新政自然無法順暢落地。
其二,分類管理麵臨諸多法律政策的限製。國家層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尚未實施,《民辦教育促進法》與《公司法》不銜接,營利性民辦學校稅收優惠未明確。地方政府層麵,法人登記的條件不清晰,獎勵或補償的標準差異大,現有民辦學校轉為營利性的過渡政策不完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管不健全。學校層麵,政府扶持有待加強,融資問題亟待突破,辦學自主權有待落實。[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