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學前教育卷

二、民辦學前教育的政府治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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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前教育早在2004年就已撐起了中國學前教育事業的半壁江山,而且2012年民辦園在園幼兒數超過全國在園幼兒總數的一半。在由弱到強的發展過程中,民辦學前教育麵臨的困難和存在的問題始終沒有得到完全解決,師資隊伍素質偏低且流失率高、收費貴、收費亂、“小學化”傾向較嚴重等問題長期存在,影響了民辦學前教育公益屬性的體現和兒童的權益與發展。因而,政府必須明晰、履行其在民辦學前教育發展中的職責,同時要“有所為且有所不為”,以繼續調動社會力量辦園的積極性。這一問題屬於教育政府治理的範疇,關於政府治理的探討主要聚焦於兩個關鍵問題,即治理什麽和如何治理,也就是要明確政府職能範圍的大小、政府行為的目標以及政府治理工具的選擇。[31]下麵主要從政府角色、治理範圍、治理工具來進行分析,並對公私合作模式治理民辦學前教育進行探討。

(一)政府在民辦學前教育治理中的角色

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在1995年發表的《我們的全球夥伴關係》中指出: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機構和個人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衝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並且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的過程。在學前教育服務供給中,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同時存在[32],所以通過政府、市場、社會多主體共同治理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民辦學前教育的健康發展也需要政府、市場、社會多方的共同行動、共同治理,這既與政府能力有限有關,也是政府職能轉變與改革、政府“瘦身”的應然要求。

首先,政府應“掌舵”。政府、市場、社會三者在民辦學前教育治理中並非三足鼎立,政府應該是“平等中的首席”,即發揮掌舵、主導作用。這是因為治理理論高估了市場與社會的作用,在現實的應用和實踐中市場與社會治理的效果並不理想。因此英國政治理論家傑索普等提出了“元治理”(metagovernance)理論,特別強調政府在公共治理中的作用,認為政府在國家、市場、社會三方主體中是負有協調責任的最主要主體,擁有權力和責任;強調政府在公共治理中為“同輩中的長者”,有特殊權力和主導地位,認為政府在公共治理體係中承擔製度設計、遠景提出和任務規劃的主導者角色。[33]我國民辦學前教育市場並非完全競爭市場,市場失靈現象突出,同時,公民社會發育遲緩、力量薄弱,因而政府應主導、治理民辦學前教育。具體來說,政府應著力於製定政策製度和發展規劃、進行行業監管、推動師資隊伍建設等。這是從民辦學前教育自身發展的角度來看政府治理應承擔的角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