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民辦學前教育的內涵是探討民辦學前教育發展問題的起點,而對民辦學前教育性質的認識則關乎其發展路徑、發展態勢、政府治理等。
(一)民辦學前教育的內涵
對民辦學前教育的內涵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其一,從舉辦主體、經費來源、服務對象三要素來界定。《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指出:“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麵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民辦園指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承辦,主要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麵向社會招收幼兒的教養機構。具體來講,民辦園“包括民營企業、民間團體及個人舉辦的幼兒園,也就是純私立的幼兒園;也包括少數國家企事業單位、民主黨派、政府機構所屬的社會團體組織(如婦聯、共青團、兒基會)占有少部分產權,但創辦幼兒園費用一半及以上來自民間而不是國家的財政性撥款的幼兒園”。[15]其二,從經營控製主體來界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認為凡是由私立部門享有控製權的均屬民辦教育;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認為由非政府組織(教會、工會或企業)控製和管理的,無論其是否受公共權力機構的資金支持,都為私立教育機構(private educational institution)。[16]美國國家教育統計中心(NCES)界定的私立學校和私立機構的條件為:由州、聯邦政府或其分支機構以外的個人或機構控製;通常主要由政府公共資金以外的資金支持;其教學計劃的實施、學校的運行主要取決於公共選舉或任命的官員以外的人。[17]也就是說,無論投資主體是誰,凡不是由政府具體經營,而是由個人或私營部門自主辦學的所有學校被統稱為“民辦學校”。[18]其三,從舉辦主體、經營主體和經費來源來界定。有學者明確指出,民辦學校是指民間設立、民間提供主要經費、民間經營管理並麵向社會公眾的學校。[19]其四,從產權角度來界定。這種觀點認為界定民辦學校的準則隻有一個,那就是學校的產權。[20]廣義的產權是指人們圍繞財產的運作而結成的一組權利關係,包括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和處分權。狹義的產權就是所有權。此處的產權是狹義的產權,即將舉辦主體對學校財產的最終占有作為劃分依據。其五,從辦學經費來源、辦學主體以及學校的產權製度安排三個維度來界定。[21]這種觀點認為凡是利用非財政性教育經費舉辦、學校產權歸屬及其安排不同於公辦學校、辦學主體為非政府組織或個人的教育機構為民辦學校。需要指出的是,民辦學校產權的界定及安排問題是民辦學校區別於公辦學校的重要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