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恢複發展與公辦補充階段(1978—1992年)
在此階段,在相關法律和政策的許可下,民辦學前教育逐漸恢複、發展起來。民辦教育的正式崛起以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社會力量辦學的條款為標誌:“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1987年國家教委頒布的《關於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幹暫行規定》是我國第一個專門的民辦教育規章,首次明確了民辦教育的概念、地位和設置等,標誌著民辦教育被納入國家教育管理體係。其指出:“社會力量辦學是我國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是國家辦學的補充。”
一些與學前教育直接相關的政策文件也提出了發展民辦園的指導意見。1979年《全國托幼工作會議紀要》指出仍要堅持“兩條腿走路”方針,恢複、發展、整頓、提高各類托幼組織。1983年,在人民公社製度取消、以戶為單位的聯產承包責任製高歌猛進的背景下,原來依托於人民公社的農村幼兒教育體係瓦解。1983年《關於發展農村幼兒教育的幾點意見》提出:“農村應以群眾集體辦園為主,充分調動社(鄉)、隊(村)的積極性;縣鎮則應大力提倡機關、廠礦企事業、街道辦園,並支持群眾個人辦園。”為降低成本、減員增效,1984年城市開始進行國有企業改革、政府部門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改革,企事業單位逐漸脫離其社會職能,使福利式辦園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在此背景下,城市部分公辦園和農村集體辦園被轉化為民辦園。但總體來說,國家僅僅是鼓勵、支持民辦園發展。1989年國家教委發布的《幼兒園管理條例》指出: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民舉辦幼兒園或捐資助園。在政策的許可、支持下,民辦學前教育重新啟動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