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8年國家開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思想解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逐步建立,公民個人和社會組織的活力和創造性被激發出來,民辦教育從小到大,從弱到強,從“拾遺補闕”到“不可或缺”,目前已成為我國教育事業的重要增長點和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民辦學前教育在此過程中曆經重生、穩步發展、快速增長,自2004年起,尤其是2012年以來,成為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的主體力量。[1]
民辦學前教育的主體是民辦幼兒園(簡稱民辦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麵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但現實中,尤其是近幾年,不少民辦園得到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性經費支持,甚至有些幼兒園完全依靠財政性經費,其所有權也完全屬於政府部門,但由個人或私人部門(包含私營企業、非政府/非營利組織)經營;有的幼兒園是公共部門和私人(或私人部門)共同享有所有權的。民辦學前教育實踐的複雜性,使得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中的規定從舉辦主體和經費來源的角度來界定民辦園很困難,本章采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的界定,即民辦教育機構是“由非政府組織(教會、工會或企業)控製和管理”的教育機構,無論其是否接受公共權力機構的資金支持。[2]這是從經營控製主體來界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