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學前教育管理體製是整個農村學前教育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農村學前教育事業發展中起著領導、組織、協調、監控、保障、推動等重要作用,是政府切實履行發展農村學前教育職責的必備條件和保障農村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關鍵。整體而言,以權力下放和權力上收為特征的中央與地方、政府與幼兒園在教育、管理、投入、辦學等方麵權力的重新配置,成為農村學前教育管理體製改革的重要內容。
(一)權力下放:中央向地方下放教育管理權
1985年的《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指出:“基礎教育管理權屬於地方。除了大政方針和宏觀規劃由中央決定外,具體政策、製度、計劃的製定和實施,以及對學校的領導、管理和檢查,責任和權力都應交給地方。”這個規定標誌著新中國成立以來高度集中的公共教育權力開始了結構性的變遷。[4]同時,該文件首次提出了包括農村學前教育在內的基礎教育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新體製。在“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管理體製不斷完善和發展的過程中,各級政府的農村學前教育管理權力逐級下放,2003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該文件首次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承擔發展農村幼兒教育的責任”。從此,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農村學前教育的管理、投入主要由鄉鎮一級政府負責,這直接導致我國各地農村學前教育辦園條件和教育質量差異巨大。2010年,《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幹意見》再次明確“地方政府是發展學前教育、解決‘入園難’問題的責任主體”。在全國學前教育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劉延東進一步強調地方各級政府是發展學前教育的責任主體,要把解決“入園難”作為當前改善民生和推動教育改革發展的重要任務,列入工作計劃,擺上重要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