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民辦教育卷

二、民辦學校辦學風險防範走向

字體:16+-

(一)堅持事前與事後相結合,建立風險預警與退出機製

第一,科學設計民辦學校風險預警指標。為準確判斷私立學校經營狀況,日本通過設定經營判斷指標對私立學校進行先期預警。[19]2009年,我國台灣地區頒布《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轉型及退場機製方案》,確立了12項營運風險評價指標;2013年又出台了《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規定了“經營困難學校改辦及退場指標體係”。這兩項政策構成台灣地區私立學校預警機製的重要組成部分,並作為衡量學校經營狀況,決定是否列入觀察名單,執行督導或決定是否停辦的標準。[20]結合民辦學校主要辦學風險類型,從政策風險、管理風險、質量風險、財務風險、環境風險等維度出發,依據《普通本科學校設置暫行規定》、《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指標體係》、《黨建工作意見(試行)》、《高等學校財務分析指標》、《營利性民辦高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新《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2016年)等對民辦學校辦學方麵的規定及要求,設定風險評價與預警的一級指標和二級指標。可借鑒日本及我國台灣地區的做法,采取以定量為主、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指標設定方法,適度增加設備更新指數、常態現金結餘率、在校學生保留率、減薪指數等定量指標,對民辦學校給出相應的風險評價和預警等級。

第二,完善民辦學校退出機製。建立規範有序、良性循環的退出機製是關係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保障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課題,也是化解民辦學校辦學風險的有效路徑。新政有關退出問題主要在新《民辦教育促進法》、《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2016年)、《營利性民辦高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等加以規定,較為零散,內容也比較粗糙,難具操作性。建議借鑒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的相關經驗,為民辦學校提供多元化的退出路徑。如日本把私立學校重建作為退出的最重要方式,設計了合並、企業支援型(學校法人的資助者)、聯盟(業務合作型)、部分教育事業終止等多種形式。除傳統的學校間合並、停辦、解散退出方式外,台灣地區又設置了學校法人合並、轉型改辦兩種新型退出方式。建議豐富和完善我國民辦學校轉型退出路徑,規範民辦學校合並、終止、解散、破產等退出形式。積極引入重整再生製度、適度放寬民辦學校合並、重組的條件,以減少退出給民辦教育和社會帶來的社會動**。同時,主動適應民辦教育領域並購兼並等新趨勢,加強並購兼並等退出形式的研究和立法。條件成熟時,積極構建民辦學校退出法。建議以營利性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為基本分析框架,構建專門的《民辦學校退出法》。基本架構主要包括如下內容:民辦學校退出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則,以及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退出法律製度(退出方式、退出標準、法律程序、財務清算清償、剩餘財產分配、教職工權益保護、學生安置、法律責任等)、營利性民辦學校退出法律製度(退出方式、退出標準、法律程序、法律後果、債務清償、剩餘財產分配、債權人利益保護、法律責任等)。要重點解決好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權製度問題、利害相關者權益保護問題以及民辦學校終止清算製度等。[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