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小平同誌南方談話發表後,隨著我國由計劃經濟體製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轉變,民辦教育也進入快速增長階段,民辦教育逐漸獲得認可和重視,在國家教育事業中的地位從作為公辦教育的補充轉變為國家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充分肯定“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體製,第一次明確了國家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依法辦學“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十六字”方針。此後,全麵貫徹落實“十六字”方針成為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民辦教育工作者的主要任務,各地民辦學校及教育機構數量猛增,辦學規模不斷擴大,辦學條件逐步改善,民辦教育獲得更為包容與開放的製度環境。
此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和《教育法》兩部法律提出了民辦教育的一些基本原則,明確了民辦學校及其教師的地位、性質。1995年,國家教委頒布的《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定》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為我國教育事業的補充,對引進國外企業或教育機構的資金,向國外開放辦學市場,奠定了我國合作辦學的製度基礎。
1997年,國務院出台《社會力量辦學條例》,作為第一個民辦教育行政法規,全麵、係統、詳盡地明確了民辦教育發展基本原則、機構設立、教學和行政管理、財產和財務管理、機構變更與解散、政府保障與扶持及法律責任等內容,標誌著我國民辦教育依法辦學、依法管理進入新時期。
在高等教育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明確了民辦高校的地位,並為政府辦學為主體、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共同發展的格局奠定了堅實基礎。1999年,第三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體製改革 全麵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明確要求,積極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辦學,要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共同發展的格局。